
现行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是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份标准对鉴定时机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4.2 鉴定时机 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临床医学一般原则临床上治愈或稳定)后进行鉴定。」
通俗地讲,鉴定做的时机要落在「临床效果稳定」之后。什么叫稳定?就是继续治疗不会再带来明显改善,功能状态基本定格。这个时间点没到,鉴定机构评出来的等级反映的只是「当下的状态」,而当下的状态很可能是暂时的、偏低的。
为什么等级这么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把残疾赔偿金直接和伤残等级挂钩,原文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十级和九级,赔偿系数差一档,按二十年的口径算下来,差额往往是数万元级别的。鉴定早做几个月,换来的可能就是这一档落差。
很多人以为出院就等于治疗终结,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出院只代表急性期处理结束,功能恢复远未结束。鉴定实践中判断「稳定」,主要看几个客观指标:骨折线是否消失或骨痂生长是否牢固、影像学复查是否连续两次无明显变化、神经功能检查是否持续多次结果一致、关节活动度是否不再改善。这些指标在病历和复查报告里都有记载,鉴定人评残时逐项核对。
恢复期的特点是功能还在爬坡。以关节功能为例,骨折术后三个月,膝关节活动度可能只有健侧的一半;再康复三个月,可能恢复到七八成。伤残评定中,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直接决定等级,25%以上才够上十级的门槛。三个月时做鉴定,活动度受限比例高,可能够上九级甚至八级;等到稳定期再评,可能只剩十级,甚至够不上等级。同样的伤,鉴定时间差半年,结论能差出两档。
不同伤情的稳定期差别很大,实践中通行的时间参考大致如下(具体以接诊医院出具的医学意见和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把这份时间表和「出院即鉴定」的习惯对照一下就能看出问题。交通事故伤者多数在出院后一两个月内就被催着走鉴定流程,有的调解方希望尽快结案,有的当事人自己急着拿钱,鉴定机构收了委托也会照做。做是能做,但评出来的等级建立在功能尚未定型的时点上,偏低几乎是大概率结果。
过早鉴定还会连带压缩另一项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提前,误工费的计付区间就跟着缩短。早鉴定省下的几个月时间,在误工费这一项上又少算几个月,两头吃亏。
发现鉴定等级偏低,法律上留了两条路。一条是补充鉴定,适用于原鉴定有遗漏、瑕疵的情形,比如鉴定时遗漏了一处损伤、没有考虑后续并发症,可以在原鉴定基础上补充说明。另一条是重新鉴定,等于推倒重来,门槛高得多。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原文为: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注意最后一句。鉴定时机过早,在法院眼里多数时候被归入「依据瑕疵」,而瑕疵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质证解决,法院据此驳回重新鉴定申请,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走向。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两条合起来,重新鉴定的口子开得很窄。
交通事故索赔中,大量鉴定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不当然无效,法院通常会组织质证,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时,照样可以采信。问题出在方向性上:如果你单方委托做了早期鉴定、评了个低等级,再去主张按高等级赔偿,等于自己提交了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对方拿到这份鉴定如获至宝,直接认可等级、只争其他项目,法院按低等级判的可能性很大。
反过来,如果对方单方委托做了早期鉴定评出低等级,你倒是有机会攻击它的时机问题。攻击的抓手正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鉴定时伤情未达临床效果稳定,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的范畴。配合治疗医院出具的「仍在恢复期」的病历记载、后续复查显示功能明显改善的报告,申请重新鉴定获准的把握会大很多。同样是早期鉴定,谁提交的、站在哪一方,处境完全不同。
结合前述第四十条的准许条件,被驳回的申请几乎都栽在下面几种情形上:
第一,只喊时机不对,拿不出证据。申请人仅陈述「鉴定时伤没好利索」,却不提交新的病历、复查影像、肌电图报告来证明功能确实还在变化。法院看不到「鉴定结论与客观状态不符」的证据链,只能认为属于可质证解决的瑕疵,驳回。
第二,申请超过了合理节点。民事诉讼有举证期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庭审中质证时也要及时发表异议。拿到鉴定意见搁了几个月,开庭时才提重新鉴定,程序上就先失一着。
第三,已在调解或和解中认可了鉴定结论。不少伤者拿着低等级鉴定和保险公司、肇事方签了调解协议,事后觉得吃亏想翻案。协议一旦签了,鉴定结论就成了双方合意的基础,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多数不予支持。这也是最可惜的一种情形,本可以等的几个月,被一份协议锁死了。
第四,委托事项本身没提时机异议。重新鉴定申请里只写「对等级不服」,没有指向具体的违法情形或依据不足之处。法院审查重新鉴定申请,看的是是否符合第四十条列举的情形,「不服」两个字撑不起准许的理由。
想提高获准概率,动作要做扎实:调取鉴定时点前后的全部复查记录,证明功能指标仍在变化;请治疗医院出具伤情尚在恢复、建议择期评定的医学意见;必要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肌电图、关节活动度测量等专项检查,把「还在恢复」变成客观数据。材料齐了,再对照第四十条逐项落款,申请才有分量。
第一问:治疗是否真正终结?出院证明不等于治疗终结,内固定是否取出、后续康复计划是否完成,都要问清主治医生,并请其在病历中写明。
第二问:距离受伤满没满对应伤情的观察期?对照前面列的时间表,骨折类至少3至6个月,神经和颅脑类通常更久。没到观察期就有人催你鉴定,多留个心眼。
第三问:谁在催我尽快鉴定?调解方希望快结案,保险公司希望低等级,这些诉求和你的利益未必一致。鉴定时机是伤者手里为数不多的主动权,交出去之前想清楚。
至于鉴定机构怎么选、费用谁出、鉴定后赔偿怎么算,属于操作层面的常规环节,委托律师或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鉴定管理部门咨询即可,本文不再展开。真正决定赔偿档次的,是鉴定做在哪个时间点这个容易被忽视的前置问题。
鉴定时机的把握涉及医学判断与程序策略的结合,建议在委托鉴定前先做一次法律咨询。武汉地区可关注以下律师:
除上述律师外,遇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纠纷,也可以向湖北省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查询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领域的专业律师名录,选择有同类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面谈。鉴定只做一次的机会,多数情况下只有一次,做之前多问一句,比做完之后申请重新鉴定容易得多。